有担保品公司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83页(680字)
亦称“抵押公司债券”(Mortgage bonds)指以举债公司的某些资产的留置权作为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在这种债券的发行契约中,应具体载明担保品的详细资料,担保品的市价应该超过债券发行额,超过部分应略大于或相当于合理的安全边际。如果公司违反了债券契约的规定,代表债券持有者利益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变卖担保品,用所得的款项偿付债券。若是变卖担保品所得款项少于流通在外的债券总额时,对其不足额的求偿权来说,该种债券持有人将成为一般债权人。
有担保品的公司债券按抵押的资产不同,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动产抵押公司债券和抵押信托公司债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发行的债券。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货物、商品、在产品、租赁权等非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发行的债券。抵押信托公司债券则是以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债券、公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发行的债券。最常见的抵押信托公司债券,是由控股公司发行的,以保有其他附属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其主要资产。
工、商业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则多发行不动产或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有时某些举债公司用同一资产作多次担保而发行抵押公司债券。这时,可按债权人留置权的优先顺序,依次分为“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在这种情况下,举债公司万一不能履行偿债业务而被取消担保品的赎回权时,资产变卖所得,要优先偿还“第一抵押债券”持有人,如有余额,再依次偿还“第二抵押债券”和“第三抵押债券”持有人。
这种以相同担保品多次抵押发行的债券,显然不受投资者的欢迎,公司因而很少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