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21: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03页(640字)
控制证券公开销售的法律。
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以及随之出现的大萧条之后,于1933年颁布证券法,控制了新证券的销售,1934年又颁布证券交易所法,对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进行管制。同时联邦政府成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两项法律。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时,必须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填写明细的登记报表,其中包括下列各项信息:公司的营业性质和沿革,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用途、财务报表、经理和董事的姓名及其持有的股数,同业竞争情况、经营风险、合法性以及即将发行的证券的概述,等等。除明细登记报表外,发行公司还必须提出一份销售证券说明书。概括明细登记报表的主要内容。该说明书叫做“红鲱鱼”,因为它还未得到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说明书要分发给可能的投资者和其他索取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仔细审查登记申请报表和证券销售说明书,检查中请公司是否提供了全部必要信息以及这些信息能否令人误解。然后,根据审查结果,批准登记申请,或发出停售通知令,禁止证券发行。
如果发行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法院进行制裁。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除控制新证券的发行外,还在二级市场上管制老证券的销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在其管制职责范围内,制止投资代理商或公司管理当局用不正当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制止公司经理和董事滥用职权进行本公司股票的投机交易,制止任何集团的诈骗行径和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不正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