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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5: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67页(1538字)

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总理李鹏签署于1988年11月30日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各根据地建立起了具有雏形的新的审计制度。

中国成立后在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监察部,其后又改为在财政部下设财政监察司,行使国家财政纪律的监督权。1982年新宪法中重新确立了我国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从中央到县以上各级政府都成立起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创了我国审计工作的新局面。

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8月2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25日又制定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现行的《审计条例》是对多年来审计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对审计法制经验的总结与发展。

该《条例》共9章40条。

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

《条例》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审计机关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活动的原则是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制度,既对本级政府又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机构设置上规定中央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设审计机关,分别在各级政府最高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规定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对国家财政和所有与全民所有制资金有联系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可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退还、收缴、作出停止拨款、贷款以及罚款的处分决定。对违纪直接责任人可移交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审计程序要求,审计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等,最后作出审计结论,写出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规定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条例》还规定除设国家审计机关外,还可依法成立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

社会审计组织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并规定可承办财务收支查证,经济案件的鉴定,注册资金验证和年检,建立帐簿、会计制度、财务、税收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培训审计、会计人员,以及承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等有关业务。《条例》还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审计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条例》的解释权归审计署。

施行细则由审计署制定。总之,该《条例》既吸收了国外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又具有中国特色。

标志着我国审计立法工作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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