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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5: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66页(801字)

中国的审计工作,自1949年全国解放以后停顿了30多年。

1983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恢复了审计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体系,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根据《审计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均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部门,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和基本建设单位,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少的部门和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亦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由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事务所由一定数量的、能独立从事审计工作的骨干力量组成。它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审查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在当地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工作。

它是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财务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中国的审计工作程序是:(1)制订审计工作计划;(2)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3)确定审计方式;(4)发出审计通知书;(5)进行就地审计;(6)提出审计报告;(7)审定审计报告;(8)作出审计决定;(9)进行复审;(10)建立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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