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加拿大审计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6: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73页(1292字)

加拿大最初的审计法颁布于1878年,以后经若干次的修改,于1977年7月14日根据参众两院同意,女王陛下批准颁布了《审计长法》。

该法分三部分,共31条。第一部分是简称、说明,加拿大审计长、职责、有权接触的资料、审计长的工作人员、审计长公署款额的估计和审计长公署的审计,第二部分是后来有关的修正,第三部分是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加拿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于1878年成立“审计总局”,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总局的经费直接由国会核定。

它独立于政府之外,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

后根据1977年《审计长法》,改设“审计长公署”。审计长公署设审计长一人,由国会的专门委员会提名,经总理同意后由总督颁发盖有国玺的委任书予以任命,任期为十年,不能连任,可任职到65岁。不得任意免职。审计长的薪金原规定与加拿大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薪水相等。1981年改为与最高法院陪席推事的薪水相等。

审计长公署设副审计长5人审计长助理10人,下设高级顾问室、会计和审计标准咨询委员会、办公厅、审计业务局,工作人员570多人。

审计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审计联邦政府的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审计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所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审查国会交办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等。审计长公署还有权审查有关“皇家公司”的联务活动。

但“皇家公司”一词根据《审计长法》的说明,系指《财政管理法》第66条之(一)项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审计非商业性或半商业性公司,不能审计纯商业性的公司。根据《审计长法》的规定,审计长是加拿大政府帐目的审计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计与联邦政府统一收入基金有关的帐目,以及其认为根据法令规定,能够作出报告而必须要进行审查的帐目;审查《财政管理法》第55条规定列入政府帐目的几种财务报表和财政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长应该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向众议院作出年度报告。若有紧迫重要事项应随时提出特别报告。

审计长应对每个注册者的帐目和记录认为需要时进行审查。此外,总督无论何时提出要求时,审计长可调查同加拿大财政事务或公共财产有关的任何事项,并就此提出报告。

还可调查加拿大政府援助或寻求援助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并就此提出报告。为行使以上职权,审计长有权在一切方便的时候,自由地接触同他行使职权有关的资料,有权向加拿大公职人员索要和收取为帐目所需的资料、报告和说明。

有权将审计长公署雇佣的任何人员派驻任何部门,同时审计长在调查任何帐目时,有行使政府特派员的一切权力。审计长还可要求“皇家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审计长为行使职责的需要,在核定的拨款限额内,根据《公职人员雇用法》雇用所需要的官员和职员。审计长法还规定,对审计长公署的收入和支出要由财政委员会任命一名合格的审计员进行再审计,并将审查结果每年向众议院报告。

另外,加拿大的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审计标准委员会还制定了“审计标准和程序”。在序言中把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加以严格的区分。

审计标准分“一般标准”、“现场工作标准”和“编制报告的标准”等部分,共8条。对审计活动具有规范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