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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审计法律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4: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08页(1329字)

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建立审计制度较早的国家。

英国于1314年在国库中就已设置审计官,但还不具有独立的性质。直到1789年始有独立性质的会计监理官(主计长)和审计官(审计长)的设置。

1795年审计官的职权进一步扩大。1823年的审计法案规定,所有政府支付命令,统由财政部签发请款书,再经会计监督官复审登记后才能支付。特别是在产业革命后,股份公司大量出现,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需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要求对其检查和监督,从而大大促进了审计制度的发展。英国在1844年通过了《公司法》。

该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提供完整适当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供公司股东大会审查。”这可算是英国,也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个审计法案。

但这个法案对审计人员的资格未作规定,致使股东随便委托亲友充当审计人,未能很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在1846年英国又通过法案规定,审计人员不再由股东充任,要由专业人员担任。到1861年,英国在众议院下设“决算审查委员会”。使英国的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

更重要的是到1866年,英国又公布了《国库审计法》,从而完成了审计的立法监督。该法规定政府的财务帐目,应由超然于行政(国王)之外的直接代表国会的审计人员进行审核。到1867年,英国正式成立财政和审计部,将过去由主计长监督的国库财政信贷预算资金的开支和由审计长审查的政府各部门的经费开支和生产经费的开支,统一于审计机关的监督之下。从而使主计长和审计长具有双重职责。并规定除非经议会上下两院的共同请求,并经国王同意,不能随意罢免主计长和审计长。至此,英国的审计形成超然独立统一的体系。

1866年的审计法案虽经1926年、1957年、1968年等几次修订,但其中很多内容至今仍然适用。此外,到19世纪60年代,英国法院的审计判例对维护和促进审计工作的发展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198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案》(称新法)。并且从1984年1月1日起将过去的财政和审计部改为“国家审计署。”设主计审计长1人,副审计长1人,助理审计长3人。共设21个处,80个科室,总计800人。

主计审计长由首相和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主席提名,由女王任命。根据新法,审计署的职权有了扩大,现审计的有522种帐簿。审计署的帐目也要由新成立的议会公共帐目小组审计。不过新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权仅限于对中央管辖的部门审计。

地方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主管地方的审计工作。而且新法更注重绩效审计。

英国审计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实行议会制审计。1915年,参众两院决议,审计机关隶属国会领导,直接向国会负责。(2)审计和会计实行统一领导。

英国从1915年起设立中央会计院,设会计总监,既管会计,又管审计。

(3)对各机关的财务审核,偏重于事后审计。对预算审计偏重于事前审计。

(4)数字审核和法定审核分别进行。(5)判例是审计法的渊源之一。

(6)英国审计人员有专门制做的绿色领带。领带上印有拉起吊桥的古堡、铁栏紧关的闸门等,是英国审计部门的特殊徽记。绿色是英国审计人员的专利,只有审计人员才有权在英国政府的帐簿上作此记号。(7)对一些国有化的新企业,仍由私人审计公司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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