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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准则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5: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11页(947字)

又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

是为适应国际经济、会计,特别是国际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在审计思想、原则、概念、程序和报告等方面所确立的一种原则性要求。由于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各国的审计制度又极不统一,所以提出制定公认的国际审计准则以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

这种要求首先在美国于第二次大战后兴起。美国当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执业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书时,必须申明其审计工作是按一般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的。

于是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根据这一要求,从1948年以来,正式制定了一套审计准则。以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巴西等国也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审计准则。

其内容结构基本包括三个方面:(1)一般准则。主要对审计人员的要求。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应由受过充分专门技术训练和有审计实践经验的人去执行;审计人员在涉及对事实的确认,对会计事务的处理和判断,以及发表意见和与委派任务有关的一切问题,必须在思想上保持其独立性;审计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和编写报告时,都应自始至终精心工作,谨慎小心;审计人员对所取得的信息应保密。(2)工作准则。有的叫执行准则。主要是对审计行为的要求。

一般包括:审计工作必须要有可靠的计划。如有助手,必须予以认真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审计人员应经过周密调查,对内部控制给予确切的评价,并根据对该制度的信赖程度来合理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通过检查、观察、询问、证实、测定和分析等方法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意见的合理依据,以提高对审计的最大信赖。

(3)报告准则。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和意旨;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表示意见;帐目中对所有财务事项是否有充分反映,是否公正地反映情况。

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在本期与前期是否一致;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进行工作,是否采取普遍接受的会计方法;结论性意见。即对整个财务报表的综合性意见。

不能表示意见应说明理由和补充事项等。不过各国审计标准化也有各自的特点。如美国强调超然独立,不提完整客观。加拿大则强调客观态度,不强调独立完整。

联邦德国则不直接提独立性、完整性和客观性。此外,对准则一词的表述和对其执行模式,一些国家也各不一样。我国由于开展审计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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