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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标准11——舞弊和错误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5: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15页(803字)

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2年10月公布。

本标准的目的,是讨论当审计人员执行财务资料审计时,察觉因为舞弊和错误而导致的重大公布不实的责任,以及当遇到引起怀疑的意外情况,或当决定去发现那些舞弊和错误时,为审计人员应当执行的程序提供指导。它定义:舞弊是指在管理部门、雇员或第三者中一个或几个人对财务资料有意识的谎报。

舞弊行为可能包括:(1)篡改、伪造、变换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删除有效的业务记录或凭证;(4)不实的业务记录;(5)滥用会计政策。错误是指财务资料中的非故意性差错。

例如:(1)在基础记录和会计数据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错用会计政策。它提出:对于防止和觉察舞弊与错误的责任寄托于管理部门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贯彻和不间断地执行,这类制度可以减少舞弊和错误,但是不可能完全排除。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他的检验中,应当考虑到由于舞弊和错误造成财务资料重大公布不实的危险。如有必要,他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关于报告期间发生的任何舞弊或重大错误的询问并依此修改原订的审计程序。

除了内部控制制度设想到的缺陷和不依从鉴定控制的程序外,增加舞弊或错误危险的情况包括:(1)关于管理部门的诚实或能力问题;(2)实体内部的非正常压力;(3)非正常的业务经营;(4)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如果情况预示舞弊或错误可能存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对财务资料可能的影响。如审计人员认为所怀疑的舞弊或错误对财务资料将有重大影响,应当执行经其断定为适当的某些修改过的或附加的程序。在决定向实体的适当代表报告其可能发生或事实上存在舞弊或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要考虑所有的情况。

对于舞弊问题,他要估计到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的可能性。当对那些负实体总体管理最终责任的人员有怀疑时,审计人员要以正当方式求助于法律顾问,以帮助他确定合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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