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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最高财政监督院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6: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24页(1248字)

该法于1973年3月30日由罗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国民议会第2号法律颁布同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5章43条。

根据该法规定,在罗建立最高财政监督院行使财政监督权(其中主要是审计监督权),隶属国务委员会。最高财政监督院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的活动。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计划与国家预算规定的财政任务的完成;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对财政拨款杠杆的使用;对保证国家资产统一基金的核算进行监督;协调银行的财务监督活动。

另外对中央合作组织和其它社会团体履行国家预算规定的义务,对使用从国家得到的基金,以及遵守财政纪律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最高财政监督机关对本法规定的有些机关和有些领导人在涉及物资和行政责任时,还具有审判权。最高财政监督院的主要职能是:(1)对运用构成社会经济发展中央基金的种种渠道和按照法律使用这些基金进行监督。

(2)对达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计划规定的经济效率指标进行监督。(3)对部长会议、部长领导机关和其它中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批准变通办法的财政依据进行监督。

(4)对完成国家预算和保持对外贸易支付平衡,部和其它中央机关的会计平衡以及对保证国家资产统一基金的核算进行监督。(5)对签订进出口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条件,以及其它由部长会议、中央国家机关和合作机关批准的与奖金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进行监督。(6)对财政部、银行编制的财政计划、货币流通计划和贷款计划、现金出纳计划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7)最高财政监督院在审理赔偿损失和对财政贷款的违约行为课以罚款时,具有司法审判权。

(8)最高财政监督院要定期向党和国务委员会呈交报告。(9)有权发布旨在撤销和预防违反《财政法》的指令。(10)在检查监督中,如发现有根据《刑法典》构成犯罪时,应移交侦察机关。最高财政监督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主要分监督和司法两个方面。

在监督方面主要通过自己在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事前监督和综合性检查。在司法方面主要是凡涉及经国务委员会或部长会议批准,实行审理并对赔偿损失或由于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以及违反财政纪律需要课以罚款的有权作出判决。

最高财政监督院由院领导委员会领导。领导委员会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和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以及其它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根据最高财政监督院主席的推荐,由总统发布的命令加以确认。最高财政监督院下设中央机关和组织、财政信贷、综合、事前检查四个监督部,财政、银行协调部,计划调查和文件部,司法委员会和秘书、行政、人事3个处。这些机构主要由财政检查员、财政审判员和财政监督员等专门人员以及其它行政技术人员组成。罗马尼亚审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是较典型的财审合一的制度;(2)具有较大的司法权;(3)重事前审计;(4)在机构设置上,除最高财政监督本系统的机构外,主要依靠各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5)除平时重点监督检查外,每两年还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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