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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9: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38页(412字)

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呈述的问题、事实和结论,作出指令性的裁决。

1985年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发的《审计工作试行程序》第八条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审计机关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执行。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向其领导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根据国家现行制度规定,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的实质是经济案件的审计判决书。

审计机关有权监督执行,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阻挠或拒绝。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后,上级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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