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43页(187字)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法纪单位所采取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
在审计的结束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列明的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偷税漏税、截留利润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出经济处理决定,以审计决定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将违纪款项上缴国库。同时,将缴款决定书面通知财政、税务等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被审计单位违纪款项的解缴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