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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关系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45页(903字)

审计关系被审计法律法规所调整,在审计关系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计关系必须以审计事实为基础。审计事实是审计事务活动中所出现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一旦被审计法律规范所确认或认可;便形成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规范的事先存在是审计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依据;审计事实的出现是审计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而审计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审计法律规范对审计事实调整的结果。

审计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1)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审计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种审计关系人。这些关系人根据他们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审计权力的特定的审计人,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以及审计人员。通常称它们为“第一关系人”。第二类是被审计人审计的各种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即被审计人。

又称为“第二关系人”。第三类是审计授权人、委托人。即审计报告接受人。

又称“第三关系人”。“第一关系人”要向“第三关系人”提交对“第二关系人”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关系人”要根据授权、委托的要求,向“第三关系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第三关系人”则有权要求“第二关系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要求“第一关系人”向他报告“第二关系人”所尽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及性质。(2)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事物或对象。与审计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审计学上的审计对象一般是指被审计的单位和其财务收支等会计资料。而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则不包括被审计的单位。除有关会计资料外,还有与审计活动有关的各种行为。客体是审计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3)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联结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确立审计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由于各类主体和客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以在每个特定的审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任何审计法律关系总是由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各种审计活动也总在一定的审计法律关系中进行。

因此,研究审计法律关系,有利于正确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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