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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计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3: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59页(682字)

美国审计制度的特点是:(1)历史长。

美国最高审计机关是总审计局,成立于1921年,迄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2)人员多。总审计局有审计人员5200人,其中一大半是会计师;(3)地位高。总审计局独立于政府之外,直接向议会负责。审计长经议会讨论通过,由总统任命;(4)权力大。

总审计局有权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机关、团体、公共事业单位以及总统决定的拨款事项进行审计;(5)范围广。审计工作已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发展到对经营管理、工作效率、经济效益的审计。美国审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是:(1)有权审查联邦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并向国会提出报告;(2)有权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等;(3)有权到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并取得必需的资料;(4)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如果不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或有意刁难审计人员工作,审计机关有权向国会报告,甚至向法院提出申诉;(5)审查国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美国审计的主要方法是按项目审计。总审计局每年根据国会和政府提出的审计项目以及总审计局自己掌握的情况,制定全年的审计工作计划。美国的审计程序分为四个步骤:(1)提议;(2)计划;(3)实施;(4)评价。审计报告除了涉及军事秘密外,一般都要公开发表。美国由国家审计机关(即总审计局)、地方审计机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内部审计组织及私人会计公司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

美国总审计局的审计长的任期为15年,不能连任。但任期未满之前不能随便罢免,以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和稳定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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