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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审计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8: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77页(579字)

菲律宾根据宪法和总统法的有关条款,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有以下职权:(1)有权检查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以及政府部门控制和拥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2)有权制定会计和审计的规章制度;(3)有权随时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帐册;(4)有权审查公共设施(如供电、交通、码头、港口等单位)的财务会计,检查他们同税率、价格等有关的帐目和记录。审计的形式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阶段性审计和经常性审计。菲律宾的全面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审计。财务审计就是财务复核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又分为经济效率审计和效果效益审计。菲律宾政府审计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2)经济和效率审计;(3)工程效益审计。菲律宾的审计标准列入总统1445号法令内。

有三种标准:(1)一般标准,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遵守的原则和方法。(2)检查和评估的标准,就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经过那些过程。

(3)审计报告的标准,就是审计人员结束某项审计工作后,要写出怎么样的审计报告。菲律宾的审计程序是:(1)调查了解,准备提纲;(2)清点财产,检查帐目;(3)作好评估,写出报告。主要审计方法包括:分析法;复核法;比较法;确认法;证实法;抽样检查法;对帐法;审核法;逆查法;查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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