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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联邦政府审计法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00: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85页(993字)

该法载于1929年“联邦宪法”第五章。

把审计法作为专章载子宪法,在世界上还是少有的。后根据1948年6月16日“联邦宪法”第143号法令进行了修改,共8条40款同时根据同年同日颁布的144号法令还单独颁布《奥地利审计院法》,共5章26条。根据宪法和审计院法的规定,审计院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直属国民议会,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外,仅服从法律的规定。审计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必要的官员及辅助人员组成。

现下设五个司,33个处,有270多人。审计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在国民议会总务委员会的提名下,由议会选举产生,只能由议会罢免。就职前要向总统宣誓。审计长和副审计长不得进入任何代表机构。

就是在进入审计院的前四年,也不得是各级政府的成员。审计院的其它官员由总统任命,辅助人员由院长任命。审计院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联邦州和乡镇各级政府的财务活动。其具体内容包括:(1)审计联邦政府的全部国营经济单位,以及联邦机构所经营的基金组织的财务收支;联邦政府持有一定股份的企业的财务收支;靠联邦资金活动的公共法人团体的财务收支;根据联邦政府或部长的请求进行的财务专案审计。

审计院还有权对社会保险承保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院每年向国民议会提交工作报告。(2)审计各州的财务收支。

包括州政府的财务收支;由州机构管理的捐助会、基金会和其它组织的财务收支;由州经营的或其资金全部为州所有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州政府入股的企业应州政府的请求也可审计。还可审计利用州政府的资金进行经营的法入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院需将审计结果提交州政府转州议会,并报联邦政府。

州政府每年要向审计院报送预算和决算。(3)审计乡镇的财务收支。主要包括:两万人口以上的乡镇的财务收支;乡镇机构管理的捐助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完全由一个乡镇经营或其股份全部为乡镇所占有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对乡镇入股的企业和在两万人口以下的乡镇的财务收支,在州政府的请求下也可审计。审计院对各政府的审计主要是检查财务数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现行规章,以及财务收支的节约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等。奥地利的审计工作早在奥匈帝国时期就已开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在1760年就建立了审计法庭。

是世界上开展审计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其审计制度属于司法型,侧重于事后审计。

现在国际最高审计组织的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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