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页(1399字)
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社会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时候才产生的。国家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是氏族公社的公共组织逐步脱离社会并自居于社会之上的结果。
恩格斯指出,在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8页)国家权力的萌芽,表明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而剩余产品是财政产生的物质基础,国家是财政产生的政治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后,奴隶主为了维护对奴隶的剥削和统治,必须借助于暴力,借助于国家。恩格斯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有两点不同,“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67页)到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的完整设立,就意味着典型意义的国家已经建立。这时,公共权力完全脱离社会,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寄生物。典型意义上的国家与人类历史上三种基本剥削形式相适应,有三种基本类型,即奴隶主国家、封建主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
同一类型的国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统治形式。尽管国家的类型和形式各有不同,但“国家……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
国家的职能是由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国家的首要职能是镇压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以维护、巩固统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国家的外部职能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帝国主义国家的外部职能就是征服、掠夺别的国家和民族,建立殖民统治,以及保护这种权益和自己领土免受别国侵袭。
其次,任何社会制度下的国家都有干预经济的职能。马克思曾指出:在资本没有达到最高发展的时候,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都是借助于社会纯收入的扣除,都是借助国家赋税创造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5页)国家为了实现它的对内、对外职能,有效地干预经济,一句话,为了实现它的公共权力,就必须直接地或间接地占有一部分社会财富,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后来,就把国家的这种分配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的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称为“财政”。典型的或者说完备形态的财政是社会分裂为阶级、出现国家以后的产物。恩格斯说过,为了维持公共权力,国家“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在这里恩格斯明确指出,要维持公共权力,要维持整个国家机器,就不能没有捐税,也就是说,不能没有财政,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提供物质基础的经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