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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商品鼓励政策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7: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41页(1003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家对出口商品实行的鼓励政策。

从财政方面看,我国对出口贸易的鼓励政策主要有:(1)对出口商品在税收上的鼓励政策。1979年国家对进口的22种原材料(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实行免征关税、工商税的办法。1982年2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财政部、外贸部发布了《关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料、件扩大免税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的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给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待遇。免征比例,除裘皮、革皮、象牙等15个品种按95%免税外,其他料件均按85%免税。

为鼓励扩大工业产品的出口,1983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对钟、表等17种产品及其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为进一步扩大出口,1985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进一步扩大退税范围,决定从4月1日起,出口商品在出口时,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其余商品一律退还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即原工商统一税)。

(2)为出口商品建立“扶持出口基金”。从1975年起,财政部每年拨给对外经济贸易部一部分资金,建立“扶持生产基金”,用于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购买良种(种籽、种苗、种畜、种禽)、农药、饲料、肥料,修建畜、禽栏舍,添置小型农机具和生产设备等。

为了扶持出口商品生产的需要,从1972年起,国家财政每年还给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各工业部进出口公司拨付扶持生产资金,无偿用于外贸企业的扶持生产项目。(3)发放扶持出口工业生产专项贷款。1972年2月,财政部、外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使用办法》。此贷款用于发展出口工业品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使出口商品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4)提留专项基金扶持重点出口经济作物的生产。为了扶持一些重点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以扩大出口,国家允许4种出口商品从收购额中提取农产品培养改进费。此外,为了扩大出口商品货源,还对出口商品生产实行奖励措施,对综合基地平价奖售化肥、粮食以及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汽车、机床等物资,以发展出口商品的生产。由于国家的扶持和鼓励,使我国出口贸易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为外贸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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