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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管理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2: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8页(722字)

调整国有财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讲,国有财产管理法就是调整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在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国有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我国的国有财产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的财产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其他国有财产。

在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财产管理立法,应首先对第三类财产,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出规定。

作为国有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享有以下四项主要权利:(1)对国有财产行使收益权;(2)对国有财产经营的监督权;(3)对国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4)索还被侵占的国有财产权。国家在享有上述各种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责任,就是保证国有财产占有单位独立行使国有财产的经营权。国有财产经营者具有以下四项权利:(1)经营使用财产的自主权;(2)收益分享权;(3)一定的财产处置权;(4)承担责任权。国有财产经营者在享有上述各项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财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国有财产管理责任制度。对国有财产的取得、使用、保管、转移和处分,都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建立定期盘点财产制度和交接制度;对各种不同的国有财产,应按其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使用效益;国有财产经营者应定期向国有财产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国有财产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国有财产占用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对本单位国有财产的管理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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