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0页(260字)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16条。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规定交纳税。契税的税率是:买契税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交换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的,免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征收。
该条例在全国施行一个时期后,由于国家规定土地不准买卖,征收契税的范围极大缩小。但是只要发生了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则仍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