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3: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1页(310字)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
共19条。《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
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研机构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将工商统一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缩小了纳税人的范围,现在只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包括海关代征部分)等少数纳税人。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下一篇:新编财政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