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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5: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4页(297字)

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应按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百分比计算提取。本通知规定,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时,职工工资总额应仅包括“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应包括“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的工资总额。但197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在“未列为职工的其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其工资亦可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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