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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7:3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9页(255字)

198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是为了确保工交各部门所属工交企业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的顺利执行,而作的补充规定。主要就国营企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比例、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的几种情况、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交纳等问题作了规定。最后还对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邮电企业,民航企业,物资企业,以及各部所属供销企业,暂不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作了规定。

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再执行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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