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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1: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6页(493字)

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1982年4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的规定,国家财政机关应有重点地对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加强财政监督。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曾对国营企业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对促进经济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有利于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增收节支。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潜力,促进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应缴预算收入,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企业应当积极支持财政驻厂员的工作;财政驻厂员发现企业有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处理;问题比较重大的,有义务向上级机关报告,还可以提请国家审计机关检查处理。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财政驻厂员的派驻形式、财政驻厂员的具体任务、担任财政驻厂员的条件、财政驻厂员的选派办法、编制,财政机关对财政驻厂员的管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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