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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1: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7页(333字)

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

共6项。规定内容: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应依法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其转包部分业务的转承包价款;代购或在中国境外代造本工程所需机器设备所垫付的价款;以及按单独签订的专项合同规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应从应税额中扣除。

外商依贸易合同规定,派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和为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咨询等技术协助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不征工商统一税。

本规定下达以前的生效合同中已作征、减、免税规定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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