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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10:3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8页(318字)

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该规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

具体内容共9项。

主要包括: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生产或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应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则分不同企业按不同规定执行。

各种地方税的有关问题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在特区内开办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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