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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2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03页(318字)

1987年2月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根据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规定》就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作了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1)森林工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转向以营林为主的管理体制;(2)木材的生产和采伐需经林业部批准,各地和企业不得自行增加产量或计划外采伐;(3)全部木材销售收入要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和编入财务决算;(4)木材提价增加的收入除交纳税外,全部用于林业;(5)自1987年起,免征国营森工企业所得税5年;(6)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可改为实行收入不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办法,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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