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3: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22页(238字)
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凡技术开发任务比较重,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不调整承包基数的前提下,经申请审批,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以提取技术开发费后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原则;亏损、微利企业不得提取技术开发费。承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应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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