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合同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57: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0页(232字)
1989年3月3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主要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除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各种技术转让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外,对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并入事业收入,以收抵支,统一核算,按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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