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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0: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3页(327字)

1989年6月9日国家税务局发布,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共10章50条。

总则规定:税务机关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税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税务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策上人人平等、内部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纪律惩处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监察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公开的原则。税务监察机构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税务机关正常履行职责。

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他各章的内容是: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察对象的管辖范围,案件调查和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监督人员的要求、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工作关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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