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1: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4页(236字)
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而制定。主要内容: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其超过累进税率20%的部分不再返还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城市实行的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对商办的肉联厂、糖果糕点厂和粮办工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加征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等等。
上一篇:关于“七五”期间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下一篇:新编财政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