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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2: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4页(328字)

1989年6月19日国家税务局发,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共5条。

《通知》规定:烟、酒生产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使用的银行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通知列举的6种情况,其余的各项贷款,一律不允许用产品税归还。各地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报的以税还贷报告必须报送该基建或技改项目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列入省级固定资产计划的批准文件。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如实反映该基建项目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发生的用款情况以及贷款项目预计的经济效益情况、企业上年度的具体经济情况等。凡是烟、酒生产企业的以税还贷项目,除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可由地方审批以外,均应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无权擅自决定用烟、酒产品税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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