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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04: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47页(321字)

1989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共10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待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暂行条例》后,即停止执行。

主要内容包括:(1)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算,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中,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工作;(2)国家确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及其他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评估方法。另外,还对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资产评估所需费用、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提交等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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