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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16: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66页(419字)

征收排污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排污收费制度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所采用,但内容有诸多差异。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主要规定在1982年2月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该法规对排污费的征收目的、范围、法律效力,排污费的列支、计算办法、缴纳方式、管理与使用,以及排污费的加重、停止或减少征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上述各有关法规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要征收排污费;缴费后仍未能达到排发标准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环境法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污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污超过标准的,加倍收费;经治理达标或显着降低的,经监测属实,停止或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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