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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消费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59: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30页(427字)

亦称“支出税”。

以个人一定期间的支出额(消费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所谓“支出额”,是纳税人一定期间(一定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经常所得、临时所得、赠与所得及过去储蓄的资产等),扣除其新储蓄和投资后的余额。其征收方法与综合所得税近似,采取累进税率,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征收。因其课税对象的“支出额”,为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各种消费的综合金额,所以称为“综合消费税”。

综合消费税的主张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现代英国经济学家卡道尔于1955年曾着《支出税》一书,建议以支出税代替所得税。

并提出具体的课征办法。其根据是:按个人的支付能力课税,比按所得课税更为“公平合理”;计算支出额的收入根据,比所得更为广泛,符合“纳税能力”原则,按个人消费总额课税也符合所谓“受益原则”。

印度和斯里兰卡于50年代至60年代初,曾作为补充税试行,因征收困难、财政收入效果不佳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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