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税收豁免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1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41页(900字)

各国按照国际贯例或有关公约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官员和领事馆人员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

各国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以及领事官员执行职务,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原则,按照国际贯例和有关公约、协议,相互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权和待遇,一般叫“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税收豁免权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和豁免税种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我国1952年7月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规定了享受外交豁免税收待遇的外交官范围及豁免税收的税种及必要的手续。

1961年4月18日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效)和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统一了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人员范围及豁免的捐税等。这两个公约规定:使馆馆舍、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纳全国性、区域性或地方性一切捐税;使、领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非住在国国籍的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和领馆雇员以及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除另有规定者外,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国家、区域性或地方性捐税;使、领馆的服务人员,其服务所得工资、报酬免纳捐税。

同时还明确了不予免税的规定,主要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保证的捐税(除非是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拥有的);遗产税;继承税;对在接受国内获得的私人所得或投资课征的捐税;不动产的抵押税或印花税等。对关税则规定:凡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及与他们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以及使、领馆工作人员、雇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均免除一切关税。但免征关税的消费品,不得超过有关本人直接需用的数量。

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佣的人员,不享受税收豁免待遇。我国在70年代分别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其中《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自1975年12月26日起对我生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1979年8月1日起对我生效。

上一篇:减税免税 下一篇:新编财政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