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借款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4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86页(527字)
企业根据贷款办法与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向银行申请取得的长期借款。
对实行定额借款的企业,国家预算不再向企业无偿地提供流动资金拨款,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方式供应。这是当前我国流动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根据《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暂行规定》,定额流动资金借款实行低息制。这种方式,有利于银行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银行发放这种贷款曾经采用过以下三种方式:(1)按比例贷款的方式。企业按流动资金定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申请借款,如1953年到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企业只能按定额流动资金的15-20%,1958年为30%;(2)全额信贷方式。1959年到1961年上半年间曾规定企业按流动资金定额减去定额负债的差额向银行申请借款;(3)代财政垫付方式。1980年开展清产核资时,国家对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财政未拨足部分,从银行已贷的超定额贷款中划出,转为定额贷款,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有来源时,逐渐偿还。
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后,有的国拨流动基金仍留给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一定的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