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管流动资金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0:43: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88页(600字)
“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简称。
为了克服“双口供应”制的弊端,1983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10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其内容包括:(1)银行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具有制定管理流动资金的政策、制度和方法;管理和调剂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审批企业和企业主要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决策、监督和检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等权限。
(2)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一方面将原来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作为自有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并在企业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调剂,使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另一方面,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应在留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3)改革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和贷款掌握方法。工业企业一般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在改革贷款掌握方法的同时,按行业、企业产品实行不同程度的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使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真正得以实现这一制度的实行,使我国长期以来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管理的双轨制,转变为银行统管流动资动资金的单轨制,从而使资金供应与管理相结合,行政措施与经济杆杠并用,使企业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全经济责任制,精打细算,挖掘资金潜力,节约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