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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事业费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01: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12页(569字)

行政事业费的组成部分。

国家财政支出用于对革命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退伍、离休、退休、残废或牺牲病故时,给于本人或其家属安排的物资帮助和社会保证的预算拨款。包括:(1)牺牲病故抚恤费。即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或定期抚恤金;(2)残废抚恤费。按规定由民政部门支出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残废金和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各种残废补助费;(3)(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4)退伍军人安置费。指对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中的住房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一次性的建房补助;(5)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指县(市辖区)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及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费;(6)其他抚恤事业费。即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费、民政部门接待优抚对象来访处理费、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制等费用;(7)由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不包括由原单位开支的离休费)和按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8)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9)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包括由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费和维修费;(10)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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