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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病故抚恤费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01:3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12页(326字)

国家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给予的物资帮助。

其抚恤对象包括:(1)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按解放军对待并取得了军籍的人员;(2)在人民解放军中服务而没有军籍的在编职工;(3)人民警察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民警;(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由国家财政补贴的列入编制的工作人员;(6)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在县、区以上领导机关统一组织和部署的民兵训练中牺牲的农民、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上述抚恤对象原在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由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抚恤;其余均由民政部门进行抚恤。牺牲病故抚恤费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定量抚恤”两种形式,抚恤费给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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