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77页(186字)
亦称“法偿币”、“法币”、“法货”。
其含义有两个:①泛指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力的货币。其中本位币为无限法偿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一般为有限法偿币,实行限制铸造,具有有限法偿。
②专指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币制改革所发行的货币。由于国民党实行通货膨胀政策,法币严重贬值,形同废纸。
1948年又发行“金元券”取代法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