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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55: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89页(727字)

国家统一制定、颁布施行的关于货币流通组织与结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资本主义社会,各国先后颁布过许多有关货币改革的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定型的资本主义货币制度。

例如,英国于1816年制定《金本位制法》,规定一英镑金币含金量为113.003克,具有无限法偿效力,可以自由铸造;银币为辅币,不得自由铸造。

这一法令于1921年实施后,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金本位制。

其后,各国相继效尤,形成各国金本位制。目前,世界各国都有根据本国货币政策、货币制度制定的货币法规。

其主要内容是:确定本位货币、货币铸造权和发行权以及货币、货币发行和信贷政策等。中国春秋至清末,铜钱与银两并重,货币制度极为紊乱。

鸦片战争后,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铸币则例》,规定银元为本位币。

1933年4月6日国民党政府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从而在我国确立了银币本位制。1935年11月3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紧急法令,从4日起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并收归国有,并无限制买卖外汇,中国从此进入了不兑现的纸币时代。

新中国成立后,为制止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建立起以人民币为主币的、独立自主的、统一的、稳定的货币制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货币法规,其中重要的是:1950年4月7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规定》;1951年4月19日颁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等法规。我国的货币立法,确定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全国发行货币的机关,货币发行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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