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59页(234字)
全称“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公约的草案是国际法协会的海商法委员会,于1921年在海牙提出,故称海牙规则。本规则全文共16条,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承运人享有的豁免权与赔偿限额等。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采用海牙规则。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的签字国,但在签订租赁外轮合同时,均接受“海牙规则”。我国远洋船舶提单亦有和海牙规则相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