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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3:48:2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637页(293字)

经国务院批准,对《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所列的40种精神病药(包括原料及其制剂)的进口和出口,实行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并发给准许证的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对40种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业务,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出口精神病药物,由外贸公司向卫生部提出申请,交验进口国政府的进口准许证,经审核后发给《精神病药物出口准许证》。因医疗及科研工作需要进口精神病药物,由用户向当地外贸公司提出申请,经卫生部批准发给《精神病药物进口许可证》后方得进口。海关凭卫生部发给的进、出口准许证免税或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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