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691页(777字)
简称“劳保”。
国家为保护和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在中断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育和死亡等情况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物质保障制度。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基本都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过30多年的修改、调整,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我国劳动保险的主要内容有:(1)女职工怀孕和生产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均由公家负担;生育期间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独生子女给予适当奖励与照顾。(2)职工伤病后的待遇:a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工龄长短,休假不满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60-100%的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本人工资40-60%的疾病救济费。
职工病丧就医的主要医疗费用由公家负担;职工因此死亡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b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公家负担;若死亡则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c职工因患职业病在治疗、休养期间,或因此残废、丧失劳动力,或死亡时,由企业支付全部工资、医疗费、退休费、丧葬费和怃恤金等。(3)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的待遇:a离、退休按国家规定,凡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国家男女职工,或因病、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享受离、退休待遇。
职工离、退休后,按其参加工作时间,发给本人工资60-100%的离退休费。离、退休职工患病、死亡时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均按在职职工待遇办理。
b职工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生活费,并可享受公费医疗。此外,还有临时工保险待遇等。
我国的劳动保险一般由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共同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由国家和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