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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工资区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0:25: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695页(414字)

指我国对同一等级的工资按11种标准执行的地区差制度。

它是对国家机关以及非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部门,以1956年的货币工资标准为基础,加上改革时提高工资标准的指标,作为第一种工资标准(即1类工资区),然后再根据物价生活水平指数,在第一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递增3%的比例,将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标准区,11类工资标准中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之间相差幅度约为30%。例如国家行政机关21级,在1类区的工资标准是54元,在2类区是55.5元,……在11类区则是70元。1963年已将1、2类区调为3类区;1979年,又将3类区提高为4类区,4类区提高为5类区。原执行11类区的单位,目前执行的是从4类到11类共8个工资区类。

工资区类别的划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能擅自更改。对于少数物价特别高的地区,除了采用最高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外,另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补贴,或物价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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