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25页(213字)
企业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以后,企业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或变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开业、歇业或变更登记。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均应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歇业或筹建单位中途停止筹建,均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