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31页(203字)
国家进行建设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这是政府用于解决征地者和被征地者之间合法利益的经济手段,而不是土地买卖关系。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6倍,年产值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