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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贷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1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70页(423字)

企业缴纳税款和归还贷款的先后顺序。

国务院1962年6月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从企业的销售收入中,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后,如企业不能同时交纳税款、利润、归还货款和贷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顺序扣款:(1)应当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2)应当归还银行的到期贷款;(3)应当归还其他单位的货款;(4)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收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3月通过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也有类似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人申请要求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工资、生活费;(2)国家税收;(3)国家银行和信用社贷款;(4)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应按先税款、后贷款、再后货款的交款顺序原则办理。

实行两步利改税后,此扣款顺序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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