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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管理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1:0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88页(420字)

我国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

特区设特区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对不属于中央统一管理的工作,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经济特区是我国民主政权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它可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鼓励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他企业独立地投资,或与我方合资兴办企业。我方以优惠条件提供所需土地、劳动服务,用法律形式保护客商的资产,应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投资、货物进出口、劳动工资、治安、文化教育和对外关系等方面,实行特区管理,特别是在关税和所得税以及外汇管理上给客商较多的优惠。特区经济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特区经济管理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和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坚持统一对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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