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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1: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89页(622字)

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管理体制。

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2)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3)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

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4)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5)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6)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7)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8)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9)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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